Q: 創業股東、又是公司董事,也在公司工作,連續擔任了六屆董事,至民國99年5月,後来改選後下任,至109年12月屆齡退休,請問可否請領台銀專戶之勞工退休金非委任経理人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勞工退休金之請求請領,仍以勞工身分為前提,若退休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者,事業單位應出具證明文件,證明其係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而董事一職,大多是依公司法為委任關係,非屬勞基法所規定之勞工,所以本件請領應與要件不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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