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甲公司因債務問题已到了破產,無法支付乙員薪資,雙方協議願意將甲公司商品,業務通路,商標讓渡乙員做為補償,那雙方應該簽立那些文件證明?如何切割甲方債務關係?是否要會計師或律師簽證才有法律效力防止其他債務人私自搬運商品做為抵債?謝謝
A: 您好,甲乙間如達成和解,可寫和解暨讓渡書(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故只要雙方簽章,公司需蓋大小章不須會計師或律師簽證,雙方簽訂的契約也有效力,另依民法第 761 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故商品部份也須交付、商標部分依商標法第 42 條「商標權之移轉,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需辦理移轉登記、通路部分涉及債權讓與及債務承擔部分,也需寄發通知給通路商等相關人士;故如果恐怕甲公司之其他債權人去索討債務時爭執讓渡之真正,也可以請民間公證人進行契約書之公證,以加強契約書之證明效力,且招牌部分也不能再使用甲公司的招牌,以免外觀上使人認為該場所內物品仍為甲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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