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一下,之前跟人合資有限公司,對方當負責人,現在對方申請解散公司並且由負責人當清算人,我也同意公司解散並簽同意書給負責人,現在發現負責人有跟銀行借款並且未歸還,請問這筆費用會需要股東一起支付嗎?因為公司成立2年到公司解散都沒有提供會計報表給股東
A:
您好,有限公司之股東僅就出資額對公司負責任。且公司本身才為向銀行借款之債務人,如公司欠債或負責人欠債,股東未擔任債務之保證人;原則上股東個人都不必負責支付。請參照公司法第 2 條「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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