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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工作任職二個月離職

工作任職二個月離職


陳OO 發問於 2020-12-25 | 高雄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高雄市陳小姐 台北某醫療器材公司 駐南區業務專員,因任職公司二個月申請離職,公司強制新人到任才願意交接,本人備感無奈,目前雖然公司勞保已退保,但我手上有公司「醫材備品」要返回公司,離職前已自行備妥交接清點要與老闆當面對點遭拒絕,並且我離職前想親自送回公司也不準,目前已等候公司接回物件時間達20日,因幫公司代墊費用款項遭扣,與老闆溝通後他惱怒要對我提告,請問,要將「備品」寄回公司有什麼憑證可符合法律效應?以上過程Line的對話紀錄都保存,可否為證詞?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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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民法第 488 條「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勞基法雖有預告期間之規定是針對工作3個月以上之情形。
返還公司物品部分,建議您將物品拍照並列清單,交回公司時要求公司簽收,以為憑證。如用郵寄方式,恐怕無法證明寄回的物品有哪些,最好裝箱寄送過程全程錄影存證。Line的對話紀錄都須保存,對話內容,可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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