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教關於本人在工作單位任職二個月申請離職,申請離職前三天告知老闆,並自行準備好要返還公司的備貨,與老闆面對面做清點交接,但離職前兩天老闆執意不願接受我的交接與貨品返還,公司堅持我必須等候南區的新人接任才願意做交接清點(公司位於台北),本人告知離職日12/4後時間會很難配合,所以執意要把東西歸還公司,我想用郵寄的他們恐嚇我東西到時候有疏失會扣我的薪水,所以要我當面對點,我說要把東西在離職前親送回台北公司,老闆說老闆娘會把我罵走,後續老闆又說,貨品寄放我身上在新人交接前拜託我幫他們送貨,這一路等候了20日仍未有新人交接,因為備貨還沒來取回,我還被公司扣住部分「代墊費用」,目前因爭取扣留的款項,公司翻臉要對我提告,請問我有觸犯法律嗎?
A:
您好,您在工作單位任職二個月申請離職,申請離職前三天告知老闆,並不違法。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 16 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您工作2個月於前3日告知雇主,並不違法。物品返還公司部分,建議您寫郵局存證信函給公司載明何年何月何日何時要到公司點交,請公司配合點交,並依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 27 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公司扣款不發已屬違法,請公司返還扣款金額。您也可以跟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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