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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份處理問題


劉OO 發問於 2020-12-11 | 臺北 | 其他

Q: 我想請問 我家人跟別人合夥開有限公司 家人佔60% 別人佔40% 現在家人想把公司處理掉 說要把股份全給他不要 叫他全給家人也不要 就是什麼都不肯簽名 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不需經過股東把公司解散處理之類的

股權結構設計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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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有限公司之解散方式,您可參酌公司法第 10 條「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第 11 條「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第 71 條「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五、與他公司合併。六、破產。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者,應變更章程。」、第 113 條「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之公司解散規定。因你家人股份為60%尚未達2/3,如無公司法第10條之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事由,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則依公司法第 11 條「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須向法院申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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