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限公司可以由A股東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B股東為董事長嗎?
一切對外執行業務簽章之權由B股東執行,A股東為負責人一定是董事嗎?
A:
您好:
公司法第108條規定,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
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依上開規定有限公司董事長對外有代表公司之權限,即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
若公司登記負責人與董事長分屬不同人,可能會產生代表權相衝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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