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網路賣家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且每月銷售額已達到新台幣(以下同)8萬元(銷售貨物)或4萬元(銷售勞務)者,應檢附該網路賣家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由納稅義務人(網路賣家)自行選擇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
需要特別注意是,以上【銷售額】的認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商品費用、運費、服務費等一切費用】,並不是指【淨利】,且有關【銷售額】的認定,既然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因此,國稅局通常會要求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認定銷售額。
又原則上是不必提供存摺資料,但是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的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了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網路賣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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