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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解約或減少價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解約或減少價


李OO 發問於 2020-12-04 | 臺南 | 其他

Q: 首先,先謝謝百忙之中抽空回覆我問題的律師。
本人於民國109年12月4號,於某拍賣二手物之程式,購買了雙簧管乙把,買賣過程是透由面交,當下無法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受領之物,本人是將受領之物帶回居所後,發現該物之瑕疵,並立即通知出賣人,該出賣人並無意願接受退貨退款,我可以怎麼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與價金?倘若對方仍無意願,我又該向何機關解決此交易糾紛?再次謝謝回答此問題之律師。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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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若買受物確實有瑕疵,您得依上開規定主張解約或減少價金
對方若不同意您的要求或拒絕協商
您得具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返還買賣價金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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