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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裝潢糾紛


憂OOOO 發問於 2006-12-02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打擾您。


我想請問關於裝潢糾紛的問題
先生為室內設計師,一年多前幫朋友裝潢店面
雙方工程進行並無簽訂任何書面契約
但所有施作有先開立估價單,同意後才畫設計圖,最後再委託木工進行施工


完成後,朋友進行營業
但一年多後,朋友發現當初委託的木工施作沒有按照當初約定的材料
因此要求先生聯絡木工出面協調賠償事宜
木工有坦承是他的疏失,願意退回當初材料差價
但朋友拒絕〈覺得賠太少〉,並認為這是設計師的過錯因此
堅持要上刑事法院控告先生--背信,因此我們真的感到非常沮喪
因為我們事先並不知道木工沒有按照設計師要求的材料去做
發生問題之後,他們認為應該是設計師要負全部的賠償責任


關於上述事實要補充的是
〈1〉當初估價單除材料明細及金額外,另有一條室內設計費1萬多元,但並沒有負責監工。
(2)一年多後對方有請求木工開立裝潢材料證明,木工直接開給他非約定的材料證明,現在對方把這當證據控告先生〈我們連看都沒看過〉
〈3〉在工程結束後,因朋友嫌隔音效果不好,所以我老公倒貼4萬多元給對方〈總工程不過20幾萬〉


我想請問的是
〈1〉這樣子的背信罪成立嗎?
〈2〉假設萬一成立可能會被判什麼刑期?
〈3〉我們應該怎麼去做才能將傷害減到最低?
〈4〉這還要另再附帶民事賠償嗎?


懇請您的答覆,不勝感激,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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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刑法是以處罰故意犯為原則,處罰過失犯為例外,所以,必須法律有特別明文處罰過失犯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因為過失而犯罪。
  但背信罪法條並未特別規定處罰過失犯,所以背信罪是只有在證明行為人有違犯該罪的故意時才會成立。也就是說本件只有在對方證明,你是明知故犯,才會構成背信。否則,就只可能會有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也因為不論刑案罪名是否成立,你們還是有可能因為過失,而必須擔負民事賠償責任(端視你們到底有沒有監督責任),所以,在對方真的提出刑事告訴前,不妨還是試行協調看看,有無可能一併和解。
參考法條:
刑法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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