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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問資遣費

請問資遣費


洪OO 發問於 2020-11-29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請問資遣員工相關規定為何?
1. 是否有無法立即資遣之情事?例如懷孕
2. 資遣費如何計算?
3. 是否可於勞動契約定時預先規範資遣方式,但與勞基法不符,例如「無任何例外狀況」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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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2.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但實際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涉及員工的年資,工作期間與薪資

3.勞基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因此不得以勞動契約創設法律所無規定的解雇事由,否則即屬違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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