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公司說全勤獎金是算在底薪裡的,29000+1000。請假已經被扣錢了,還另外再扣1000。這不是被扣2次錢的意思嗎?全勤這個真的是這樣算嗎?謝謝
A: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於工資的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87年台勞動二字第 040204 號函: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因此,若您的出勤狀況未達全勤標準,就沒有1000元的全勤獎金。
另外,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若您是請事假,當天是不發給工資的。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