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業主已購買沙發(4-5年)之久
椅座的表面受傷,已請專業的皮革師傅到場,判斷是因(人爲使用不當、而傷害到表皮)
我方也請師傅提供補色的維修,並先行告知費用
但業主並不願意承認是人為使用不當、並且也不願意支付維修費用
業主判定是我們的沙發皮革有問題
所造成的皮革傷害
認爲我們賣瑕疵品給業主,我們的專業也遭受到質疑⋯⋯
業主表示
之後如果再有沙發受傷,卻是以他們用自己的角度去判斷,來追究我們的商品有問題
我們該怎麼預防這種凹客?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來保護賣方的立場?
A:
您好:
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因此若對方未盡檢查通知之義務,即無法再主張民法瑕疵擔保責任
故對方要主張商品售出時即有瑕疵,應對此自行舉證
且已事隔多年難以判斷屬於正常使用結果或商品本身之瑕疵
另外建議貴公司得以書面方式明文規範售出後的保固責任
以避免日後再發生相同之爭議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