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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機器設備退貨問題

機器設備退貨問題


吳OO 發問於 2020-11-17 | 臺中 | 製造業

Q: 公司於2020.06月購入機器乙台,當初看過樣品機器運作流暢,且業務宣稱產量大約在好幾萬,未料交機後使用上問題百出,連交機時業務宣稱的節省功能也不能使用,會導致成品有瑕疵,來維修的技工說他們自己公司的也不能用關掉此功能(先前從未告知),後來又有許多問題導致根本無法製成成品,甚至未達當初業務宣稱的產能,機具生產力幾近零,交機至今只有維修過一次(因為淡季幾乎沒有使用),且那次維修還是業務打來問要不要訂耗材,得知機具操作困難才安排技師前來,近期逢大月要趕工,這次故障的問題是有三處螺絲需要憑藉經驗教正,據技工說法是,只要有使用就會有這個問題,如果需要技工來教正,需收取維修費用,我認為不合理,畢竟機器購買沒有多久,也很少使用,跟當初預期的效能差太多,不到半年就要收取維修費,就算繼續使用如果要維修,累積下來也是一筆很可觀的金額。



想請問當初購買時並未談到保固保修的條款,以及退貨規範等等條款,僅有一張報價單,及一張出貨單上寫"貨品若有疑問請於三日內聯絡敝公司逾時即視為交貨完成"

如果現在要退貨該找消基會嗎?還是有另外可以保障自身的措施?

公司比較偏向於退貨或折價收回,煩請各位解答,謝謝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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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無消保法之適用,應朝物之瑕疵擔保去主張,按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建議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瑕疵,並限期對方修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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