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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讓


俞OO 發問於 2020-11-13 | 臺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公司為有限公司
1.公司執行轉讓,要我們簽續約同意書,若我不簽,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嗎?
2.公司轉讓後,職務/年資/薪資暫不更動,我若簽不續約,算是自願離職還是非自願離職,有無權利要求資遣費?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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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依上開規定您若不同意繼續留任
得要求公司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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