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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


M 發問於 2020-10-22 | 臺北 | 製造業

Q: 辛苦律師您好

請問

我司跟承攬契約 一式兩份
一約三年 由我司提供契約

承攬人員 要求契約三年出勤務
條件
可免費 跟資方 學習資方公司技術

承攬人員 只要有出勤務
要給勞務薪資

雙方達成協議三年若毀約
需賠償技術違約金

簽約當天

承攬人員填寫 兩份承攬契約時間三年
一份給我司契約三年
承攬人員自己那份
承攬人員 筆誤只寫承攬時間 一天
例如
正確為
2020/10/22-2023/10/22
承攬人員寫錯為
2020/10/22 -2020/10/22

我司對照發現後
確定錯誤 再列印新一份給承攬
填寫確定時間 無誤

承攬人簽約離開後
全公司找不到 筆誤那份契約

半年後 承攬人員習得技術
忽然告知不再履行契約

承攬人員
有對話紀錄告知契約 他的契約已不見

要我司給他看 當初簽約內容

後來承攬人員
告知 找到契約書來告知我司
當初契約時間只有一天 他沒毀約


原來 承攬人員帶走筆誤那份
這是否有 背信 詐欺 毀約
或能提告那些

我司契約是寫三年
對方拿 寫僅一天契約 已習得技術
是否需賠償違約金

謝謝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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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您好,目前可以考慮就當初契約內容誤植內容,主張撤銷法律效力,以原本2020/10/22-2023/10/22為正確版本,請求對方履約,若對方仍不配合,則必須透過民事訴訟救濟,有無訴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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