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可知,是否為「非自願離職」,要看離職之事由是否符合該條所定。
您7月的時候跟老闆說要做到7月底,這部分看起來應該是「自願離職」。
不過老闆將您留下來後又要求您9/30離開,這部分應該就是「非自願離職」。但如上所述,是否為「非自願離職」要視離職的原因有無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而您的敘述中看不出來老闆主張的事由為何,因此暫時無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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