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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要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嗎?

要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嗎?


廖OO 發問於 2020-09-30 | 臺中 | 製造業

Q: 我在今年7月中跟老闆口頭說我要做到7月底,後來老闆說我找到工作再走,9/28日老闆說勞健保保到9/30,叫我不上去上班,我在公司都未寫自願性離職單,請問老闆叫我走人,他要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嗎?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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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可知,是否為「非自願離職」,要看離職之事由是否符合該條所定。

您7月的時候跟老闆說要做到7月底,這部分看起來應該是「自願離職」。
不過老闆將您留下來後又要求您9/30離開,這部分應該就是「非自願離職」。但如上所述,是否為「非自願離職」要視離職的原因有無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而您的敘述中看不出來老闆主張的事由為何,因此暫時無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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