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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發放一年後被公司回收


呂OO 發問於 2020-09-29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去年七月介紹客戶到公司辦活動,預定年底辦活動。客戶也在七月付完公司全款,公司之後就發放傭金獎金給我。
年底因為疫情關係活動延後,客戶於今年九月底要求退費,公司退回客戶一半的費用,要求我退回一半獎金給公司。
其中完全都沒有簽訂任何合約,客戶方面也沒有簽訂合約。請問公司隔了一年以上回收獎金(扣薪)有合法嗎?
公司型態為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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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民法第153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也就是說,契約只要雙方同意就成立了,不需要用白紙黑字簽定。

你和公司間的傭金發給契約,只要雙方同意,那麼就成立了,不需要特別以白紙黑字寫出來。客戶和公司之間的契約也是一樣。

根據您的陳述,公司與您間存在一個佣金發給的合意,佣金的發給數額是依據您招攬的生意數額為基礎進行計算。您招攬了客戶,該名客戶繳交了費用,公司也依據佣金發給的約定給了您佣金。

在您取得佣金之後,因為不可抗力的事由,該名客戶表示要退費,公司也退費給他。公司是否可以向您要求退回一半的佣金?

回答上述問題,應該先確認雙方當初的佣金約定是對這種問題有所約定,如果有特別約定,就按照雙方特別約定辦理。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實務判決有認為居間仲介費用不需要因為契約雙方當事人減少價金而按比例退還佣金。

最後,由於造成該筆契約的成交金額變更是不可歸責於公司的事由造成的,按契約的解釋應依當事人的真意,不可拘泥於所使用的文字,依照誠信原則,公司收入只剩下一半,公司與您當初約定的契約真意應該也會要求您取得的佣金減半才合理。

簡單說明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詢問,本所部落格網址:https://asfreeagain.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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