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好:
前陣子遇到誘導邀約之訪問買賣的店家,要求退貨退款則以實體店面為由拒絕退貨,有像消保會進行申訴及寄出存證信函解除契約等動作,對方依舊不出席消保會議及理會存證信函。
後續我向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已核準下來,要求對方須支付所請求的金額,若有異議須20日內提出異議。此時,對方公司才肯第一次與我進行聯繫還款事宜。
目前有一個問題想請教律師:
1.對方現行匯款一半金額給我,目前尚未說明另一半金額為什麼未支付。假設要求我將貨品先退還店家,再還剩餘款項,因我以不想再進去店家可能又會利用話術不願退款。此時,可否要求對方公司退全額我再進行退貨是否比較好,還是退回商品後再與他要求剩餘款項也是有保障的嗎?
謝謝律師
A:
您好:
由於法院已經核發支付命令
因此如果對方不願意或藉故拖延返還剩餘款項
您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名下的財產
至於何時將商品退還店家您可以自行決定
並不影響您取得全額退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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