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只要您與公司的勞動契約並未中斷,從月薪制改為時薪制,並不會影響您的年資計算(請參見勞動基準法第84-2條之規定)。
因您從月薪制轉為時薪制,在特休假的計算上,會以您時薪制的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月薪制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計算之,計算式如下:
時薪制後的特休日數=(時薪制全年正常工時/月薪制全年正常工時)*勞基法第38條的特休日數
改成時薪制的工作型態,如有涉及部分工時的工作型態,也請建議參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謝謝。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84-2條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
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A:
您好,
一、按勞基法第84-2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二、故只要您在同一事業中任職,不管是月薪還是時薪,年資都是自受僱之日起算,則您的年資應
從您正職到職日起算。
三、綜上,您目前年資已滿四年享有法定特休假14日,不因您轉為時薪制而不同。另外,如公司未
依法給予您特休,您可以詳載公司名稱、地址及具體事證,向公司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
訴;您亦可以填寫調解申請書,通知公司申請調解委員,透過調解的方式解決與公司的爭議,
或是逕向法院提請訴訟以維護您的權利。
以上說明,希望有幫助到您。如有疑問,敬請不吝告知,謝謝。
如有任何問題,再煩示知,俾利聯繫。
耑此 順頌
時祺
資深合夥律師 蕭棋云律師 敬上
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75號6樓
6F., No.75, Sec. 1, Chongqing S. Rd., Zhongcheng Dist., Taipei City 100, Taiwan (R.O.C.)
TEL:(866-2)2311-0082 FAX:(866-2)2311-0180
MOBILE:0953287171
E-MAIL:peter.hsiao@bienchenglaw.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