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民法第231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如果是因為可歸責於賣家個人因素解除契約
且實際上該商品並未陷於給付不能之狀態
您可以不同意解約並主張賣家仍須依約履行
若賣家有已給付遲延,您可以要求賠償因遲延而生的損害
但您必須自行舉證有損害的發生以及數額
否則在未約定違約金又無具體損害的情況下
您僅能繼續要求依約履行或解約取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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