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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股東兼董事競業條款

股東兼董事競業條款


廖OO 發問於 2020-08-24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兼董事是否受競業競止規範,不得自營或協助第三方經營同性質公司盈利?
是否等同於其他股東只要不收購該人員股份,終止股東身分,該股東永久性受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約束?
另,若董事會一天不解除該員董事及保留其股份,是否也永久性受約束

公司治理 創業投資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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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依上開規定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是基於其董事身分而來
與是否持有股份無關
且若依法取得股東許可,則可不受競業禁止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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