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請問身為公司監察人,在公司採購支出付款時, 是否可以有權力核准或撤回申請, 想多了解監察人職責與權力, 以便保護自己。
A:
依據公司法第202條規定,除依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公司業務之執行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至於有關監察人的職責與權力,規範在公司法第218條以下規定,可對照條文閱讀。
您詢問有關公司採購支出付款,應屬公司業務執行事項,原則上為董事會決議亦為其權力(董事會可作成決議採購),監察人應無核准權力;不過監察人可依公司法第218條規定,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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