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進公司時需簽一份合約,合約內容為上崗培訓期為一年,試用期滿三個月可升為助理,業績抽成3% ,每月完成績效,額外一千元獎金。經公司考核,可晉升為美甲師,業績抽成4% 。(試用期過升為助理後補貼勞健保六百元)。
簽訂聘用合同書,乙方必須遵守公司所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甚至寫到甲方有權辭去乙方,並有權要求乙方教育訓練費用八萬元。
目前因個人因素需離職,任職20天,試用期三個月不到,想提出解約,雇主卻說需付違約金八萬,當作教育訓練費用,如未一次付清,需簽本票。
而我任職期間從未打卡、無薪資、無勞保,是否已觸犯勞基法。
如甲方所說教育費用的話,任職期間時也未每天教導,請問這樣還需賠償教育費用嗎?
A:
您好,
1.依勞基法第15-1條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因此,法律並不禁止雇主要求勞工返還訓練費,但補償金額應在合理範圍.
2.須注意,勞動契約如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以及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
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3.勞動契約尚須詳細審閱,敬請聯繫本所律師為您提供建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983-066083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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