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想請問:
如果今天我是公司的監察人,公司的董事長用公司的名義向銀行借貸,我也會有連帶責任嗎?如果萬一還款還不出來,銀行是會轉向找監察人嗎?
請幫忙解惑
感謝
A:
您好,
公司與股東法律上是不同主體,公司債務並不會由監察人承擔,但應注意的是,
依公司法第218-2條第2項: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
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以及公司法第224條: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聯絡方式: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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