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詢問因為到職不到一年作業疏失導致客戶被地方政府開罰,後續公司要我跟公司各付一半給客戶,一半金額大過於我的薪水,有協商每個月從薪資扣除,而幾個月後公司資遣我了,剩餘費用公司可以像我索賠嗎?另外同一天時間請我寫非自願離職手續文件,還有一份當初進公司忘記給我簽署的勞資聘僱合約要我補簽,請問我是否可以拒絕
A:
您好:
若當初協商應由您負擔賠償責任的費用尚未清償完畢
即便您離職公司仍得要求您繼續履行
至於補簽勞動契約的部分您可以拒絕,公司不得以此為由對您為任何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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