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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及資遣費


林OO 發問於 2020-07-31 | 桃園 | 其他未分類業

Q: 我因為一些因素想離職,所以,查過資料,滿一年以上要20天提出,所以我在7/15提出書面離職,離職日是8/6。提出後當天公司就以人手充足為由,跟我說我就工作到7/15,薪水他會發到7/15。
我有兩個問題想詢問,
第一,公司叫我當天就離職,有資遣費的問題嗎?
第二,若沒有資遣費的問題,薪水算到7/15是合理的嗎?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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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在本件員工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勞方已明確表達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終止日應為8/6,若雇主要求員工在提出終止契約之當天就提前離職,所生法律效果大致如下:
1. 雙方之契約終止日仍為8/6,惟雇主預示拒絕受領員工提出之勞務,依照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從而,員工仍得請求7/15至8/6之薪資,倘雇主片面拒絕發給,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義務。
2. 至於雇主於員工已自請離職之情形下,請員工提前離職,是否具有雇主片面提前終止勞動契約之表示,可能會因雙方實際溝通情形、勞健保退保時點、是否存有提前終止事由等事實而有不同;且勞工提出離職後於預告期間內是否雇主得再提前終止,實務上仍有爭議,無法一概而論。

因此,建議您可以先以書面方式向公司催告應於催告期限內支付您的7月份薪資,並列出具體數額,倘若公司仍置之不理,您也可以向勞務提供地的勞工(動)局提起勞資爭議調解,藉由調解委員從中協調,以圓滿解決問題。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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