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在本件員工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勞方已明確表達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終止日應為8/6,若雇主要求員工在提出終止契約之當天就提前離職,所生法律效果大致如下:
1. 雙方之契約終止日仍為8/6,惟雇主預示拒絕受領員工提出之勞務,依照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從而,員工仍得請求7/15至8/6之薪資,倘雇主片面拒絕發給,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義務。
2. 至於雇主於員工已自請離職之情形下,請員工提前離職,是否具有雇主片面提前終止勞動契約之表示,可能會因雙方實際溝通情形、勞健保退保時點、是否存有提前終止事由等事實而有不同;且勞工提出離職後於預告期間內是否雇主得再提前終止,實務上仍有爭議,無法一概而論。
因此,建議您可以先以書面方式向公司催告應於催告期限內支付您的7月份薪資,並列出具體數額,倘若公司仍置之不理,您也可以向勞務提供地的勞工(動)局提起勞資爭議調解,藉由調解委員從中協調,以圓滿解決問題。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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