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臉書平台是否屬於交友網站?
2.契約內容只告知肖像權授權使用,而未載明營利行為之廣告使用,簽訂契約後是否可再原合約細談?
3.醫美診所未載明療程金額之契約,是否需要具備審閱期?
4.醫美定型化契約是否受到消費者保護法保護?
5.提前取消且未執行療程,醫美診所是否可依合約,要求客人賠償「未告知」療程金額之五倍金額以充業務損失?
A:
您好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瘦身美容業廣告規範」、「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等相關規定規範,因此,非必要性之美容行為應屬消費行為, 應受消保法規範,至於上述其他問題有無成立則必須就相關契約內容進一步釐清。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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