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2. 復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民法第3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3. 您在網路平台下訂商品,訂購流程皆已完成,應可認為雙方買賣契約已經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須雙方同意才能更改契約內容,因此業者不得單方取消您的訂單,並應依原契約內容出賣商品給您。
以上說明,希望有幫助到您。如有疑問,敬請不吝告知,謝謝。
如有任何問題,再煩示知,俾利聯繫。
耑此 順頌
時祺
資深合夥律師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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