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買賣雙方訴訟法院為買方還是賣方

買賣雙方訴訟法院為買方還是賣方


饒OO 發問於 2020-07-2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買賣糾紛
本公司位於台北市賣出物品給消費者位於高雄
請問雙方訴訟法院為台北還是高雄?
合約上沒約定法院地點

消費糾紛

瀏覽人數:560

A:  您好:
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貴公司要向該名消費者提告,原則上案件由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但如果是因為買賣契約涉訟,亦得依上開規定於債務履行地(例如交貨地點)提告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