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買賣糾紛
本公司位於台北市賣出物品給消費者位於高雄
請問雙方訴訟法院為台北還是高雄?
合約上沒約定法院地點
A:
您好:
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貴公司要向該名消費者提告,原則上案件由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但如果是因為買賣契約涉訟,亦得依上開規定於債務履行地(例如交貨地點)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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