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前幾日經過忠孝復興微風附近,被一名外國男子(自稱老闆,來自杜拜)及台籍女子推銷化妝品,起初我拒絕而離去,外籍男子上前誘導將手背給他,擠上洗手乳,因此誘導上前去洗手,直接推銷死海海鹽之類的保養品,說一些話術誘使購買,在刷卡途中又推銷眼部拉提等產品,店員一直說老闆沒有對人這麼好過,可以讓我分期、買什麼送什麼等,零零總總的刷了好幾萬元。後續發現不對勁,想要退貨退款,有前往店家告知想退款的需求,店家已實體店面為由拒絕退款,想請問律師,這是否算是訪問買賣中的誘導邀約呢?有無7日可退款的保障呢?謝謝。
A:
您好:
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依您敘述的情形當日的交易應屬於訪問買賣
建議您應於七日內依上開規定發函給業者要求解約退費
若業者拒絕或置之不理,您得向消保會申訴並申請消費糾紛協調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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