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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生提出離職 卻說需要提前說


陳OO 發問於 2020-07-10 | 臺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
近日我在餐飲業當工讀生
只做了不到兩個禮拜
但因身體不適為由想提出離職
但向店裡提出時
卻被說需要在一個月前就提出
請問店裡這樣是對的嗎?
我有辦法可以順利離職嗎?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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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先生 您好
根據您所詢問您在餐飲業擔任工讀生,工作未及兩禮拜而想提出離職,是否需要提前預告問題,關於您所詢問,謹分兩部分說明供您參酌:
一、首先,根據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又,依據勞基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二、準此,依據前揭規定勞工於終止契約時,依據勞基法第15、16條之規定,仍應於一定期間預告雇主,以為適法;然依據您所述,您工作時間不到2禮拜,尚未達3個月,依法尚無前開預告期間之適用,惟建議您仍宜於一定期間提前告知雇主,以利雇主預作準備,以維勞資和諧。
謹提供初步意見供您參考

A:  一、如果您在該店家工作三年以上,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2項準用16條1項3款規定,您須於30前提出預告。
二、但您只有工作兩個禮拜,依前開法令尚無預告期間之適用,但還是建議您與雇主協調一個離職期間,以利雇主尋找替代人力。

【參考條文】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15條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動基準法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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