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問該情形是否適用勞基法

請問該情形是否適用勞基法


林OO 發問於 2020-07-07 | 臺北 | 營造及工程業

Q: 有關本公司眾成工程有限公司承攬貴公司泥作工程,相關配合工程皆已完竣,
二. 本公司於107年7月6日開始進場配合(原屬典晟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工班,於108年6月正式接任泥作相關工程以記名代僱工予貴單位點工核簽計價方式逕行內外牆牆面打底粉刷貼磚以(日.工.時計)之工程,並於109年6月施作工程完竣期間貴公司需付清工程款項,但109年1月30日截至今日尚未收到貴公司代僱點工部分款項付清,且計價以多種理由推託,109年2月送件告知需以圖標示施做位置退回。3月送件告知沒合約需跑流程,並以成本單價問題當延期付款之由並調降單價及付款辦法。4月送件告知需合併日報做成總表檢附。6月又要求須提供每人每日施工分項數量,7月又以已無合約變更單為由無法送件,懇請明察並應盡速計價作業程序,給付勞務工資˙。
三 本公司已全程配合調工完成各工項進度並依進度加班配合完竣,也盡全責配合驗收完成目前已無多餘資金再派工,此等情事已影響到本公司派工出工無法正常,也間接嚴重影響本公司相關事業停滯。
四 為維護本公司權益及後續作業進度,請貴公司儘速付清款項,以利相關工項進度運作,如因此造成相關損失責任皆須由貴公司自行負責,因而造成本公司相關之權益受損,本公司將依法求償仲裁追訴並由貴公司負擔支付命令相關之費用與仲裁相關費用及追訴裁判費包含聲請之費用。
五 相關計價於原點工期別第12期以後。
六 懇請貴公司於109年8月1日前完成1~7月份之計價並與我司付清代僱點工勞務工資。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瀏覽人數:751

A:  勞動基準法: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您好:
勞動契約係以勞動給付為目的,承攬契約係以勞動結果為目的意即勞動契約於一定期間內受僱人應依雇主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活動,是以點工等等類型也同樣受到勞動基準法等等規定保障,惟就對方函文可知,您們雙方或有契約款項糾紛,這部分應先釐清加以處理,以免權益受損。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