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是在補教業當兼職的工讀生,
想於9月離職,但是公司卻已最近很多工讀生要離職為理由,要求我要等到他們找到充足的人力之後我才能夠離職,因此並不能答應我9月離職的要求。
所以我想請問律師:
1.如果到了9月公司仍然不讓我離職,我是否能夠提出我已於兩個月前提出離職要求為由,不去上班?
2.公司能夠阻止工讀生在未找到人力之前離職嗎?
謝謝律師!
A:
您好:
依民法第488條第2項規定,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
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依上開規定您得隨時終止和雇主的勞動契約
而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屬於「形成權」
只需要離職通知到達雇主時,就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不需要經過雇主的同意
但同時需要注意勞基法中預告期間的規定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