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嗨您好!
我要詢問是~
今年三月我老婆應徵進入一間小型診所上班,(當時已懷孕)
五月我老婆主動告知資方,已懷孕,將會於八月底至九月開始請產假
預產期為9/4日
資方聽到後要求我老婆離職,
而且收到3月~四月國民年繳交金勞保投保通知單,
至今資方也尚未投保勞保,
近日資方提出兩個方案
1. 做到6/31離職,公司給予欠散費
2. 做到7/31離職 公司不給予遣散費
要求我老婆進行選擇,選擇後資方惠要求簽屬非自願離職自願書
而且雇主近日還說與懷孕無關 前兩個月就要解僱了
解僱理由是因為診所需要護理專業人員非行政人員(此時面試時怎不事先告知)
請問這樣如何處理呢?
A:
您好:有關您詢問題回覆如下
1、未投保勞保、健保、勞退的部分,已經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勞保條例、勞動基準法,我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補提撥、非自願離職證明、資遣費。
2、違反資遣的部分,另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如果不想要被資遣,可以要求回復工作、這段期間的薪資、損害賠償。
建議您應該先蒐證之後,發存證信函給診所,然後準備去勞工局申訴。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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