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原本預計參加2020年3月台灣主辦的韓國工業展,因為疫情關係韓國方取消展覽,但台灣主辦方卻堅持不退費,而是強制將費用挪至下一場展覽使用。
A: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
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
您好,契約不可歸責於您們之下,無法完成契約目的,自然可就債權人地位請求返還參展金額,主辦方強行挪用費用至下次展覽,除非有特約規定,否則應無理由,您們可以考慮委由律師發函催告請求返還費用並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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