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派遣工,在同一個要派單位工作四年了,但一直換派遣公司,去年底才簽了一家新公司,所以到現在不到一年。那請問離職是要看哪個年資呢?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同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若您所謂的年資是指離職前的預告期間
應以於新公司繼續工作期間計算
無須合併前公司之在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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