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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員工與離職員工


童OO 發問於 2020-06-12 | 臺中 | 其他

Q: 你好
請問現任員工把公司產品拿給或賣給離職員工
讓離職員工把公司產品賣給客戶
請問有什麼法可以辦

瀏覽人數:582

A:  您好:
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該名員工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將產品交由他人販售
可能涉及刑法業務侵占及背信罪
於民事部分尚可能因違反員工忠誠義務而須負賠償責任
但是否成立仍需視有無相關事證及實際情形而定
由於目前提供的資訊尚有不足
建議貴公司得於提告前先攜帶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
或委任律師協助訴訟
以維護貴公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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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現職員工如與離職員工共謀於竊盜之犯意,於廠區內竊取公司商品,復賣出給客戶。係共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竊盜罪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另如係業務上所掌管之物品,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條文: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部分:可依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之侵權行為規定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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