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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拋棄出資額有何規定


張OO 發問於 2020-06-10 | 南投 | 製造業

Q: 您好 : 請問 "有限公司"收到某位股東寄來的存證信函 , 內容為 願拋棄持有之出資額 , 副本並發給每位股東與經濟部 , 想了解
1.收到此存證信函後公司內部需做什麼動作 ?
2.可以辦理轉讓他所拋棄的出資額給其他股東嗎 ?
3.法規規定需做減資動作 ? 這是唯一選擇嗎?需要於收文幾天內辦理完成 ? 逾期會有什麼罰則 ?
4.對於拋棄者又需要做何動作才屬合法處理 ?

股權結構設計 股東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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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限公司股東拋棄出資額,應經全體股東同意才生效,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字第 1015 號民事判決「拋棄系爭出資額,並經全體股東同意,故兩造間已無系爭出資額之法律關係存在等語,經查:㈠按有限公司者,乃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之股東拋棄其出資額,於公司法上固無明文限制或禁止規定,惟基於資合公司不得取得自己出資之法理,倘有限公司股東將其出資額拋棄,該出資額既不得解為有限公司取得,自屬公司資本之縮減,而應適用修正前公司法第106條第4項關於有限公司減資之規定,即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後始得生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另參酌下列主管機關函釋為妥當處理:
因為有限公司沒有退股之規定,如果要退出,除了可以將出資額轉讓外,還可以選擇以拋棄出資額的方式退出,就可以不用經過其他股東同意,但是必須要向公司聲明拋棄所持有的出資額,公司在接收到股東拋棄之意思表示完成後,就要來辦理減資變更登記。(經濟部103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10302345190號函釋)
有限公司股東聲明拋棄所持之出資額時,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逕行辦理減資登記,惟公司章程應將該股東姓名及其出資額刪除,不列入修章次數亦無需檢附股東同意書。(經濟部94年4月15日經商字第09402045670號函釋)
以及在15日內辦減資登記:
公司法387條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有限公司申請減資、股東出資轉讓、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究係以減資後15日內或會計師查核簽證後15日內為申請期限 按「公司應於每次減少資本結束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為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2條及15條所明定。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未依法在規定期限內檢具文件辦理變更登記,依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二、有限公司申請減資、股東出資轉讓、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其公司之資本總額既已於減資基準日有變更之情事,自應於減資基準日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濟部101年3月3日經商字第101020187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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