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因公司發放的三節獎金屬於公司給勞工之福利,而非勞動報酬、工資。因此勞基法亦未規定公司不發三節獎金是違法。
勞動部相關單位針對三節獎金亦認為此為事業單位如係依民俗發給勞工之年節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事項,有關發放之要件、標準及方式等,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故須視您與公司之勞動契約是否有約定要發放,如果沒有約定,公司扣留不發,亦未違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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