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黃君您好,
以下回覆您的問題:
一、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原則上應親自事前請假,或例外得事後代辦請假手續。依您所述勞 工於上半個工作日未到職,且也未請假,且沒有特別休假可以抵充即屬曠工,雇主即無須給付給期間之工資。
二、如勞工一個月累計曠工累計達6天,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但須注意同條第2項30日內為之。
三、病假不必須檢附醫療證明,如果在不超過勞工請假相關規定之情形下,雇主應准假。事假超過14日部分,無優於勞基法約定,即回歸前述第一項處理。
四、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時間得由勞工與雇主約定,請假最小單位得由勞雇雙方約定,雇主不得片面規定遲到均須以請假方式處理。
相關規定:
1.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第1項)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第2項)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第3項)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2.勞動基準法第12條:
(第1項第6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第2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
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二字第30260號函:勞工於請病假時,如未檢附醫療證明,雇主仍予准假並發給工資,則事後不得改以其他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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