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依上開規定七天鑑賞期是以買方收受商品之時點為主
因此對方於6/5提出退貨要求,是符合上開消保法"書面通知方式"之規定
並無規定兩者均於七天內完成始能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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