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果突然身體不適(頭痛頭暈想吐)有打電話告知不舒服所以想請假 但沒有去看醫生 所以沒有收據 這樣算是曠職嗎? 急~ 謝謝????
A:
您好: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目前除性別工作平等法特別規定生理假毋庸檢附證明外,普通傷病假理論雇主可以要求您提供證明,若您公司有請假規定時,也建議要參照公司規定辦理。
因此,您提到突然身體不適,此部分可能是因緊急事故要請病假,此部分您如果已經有口頭和公司敘明理由請假,解釋上應該已經符合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而不能算是曠職,但公司可能會請您事後補正診斷證明,因為您沒有診斷證明,則雇主可能會質疑您是否真的是有身體不適可請病假(半薪),而會不准病假而請你另以事假(無薪)方式辦理,此部分建議您和公司進行誠信協商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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