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們是一間餐廳,某週六有客人外帶自取餐點,隔一週的週二,此客人來電並抱怨餐點問題,蛤蜊有異味,雞肉及魚肉過熟,要求我們賠償,由於我們店內前個月有外帶自取9折優惠,故並不適用於本月,但是客人也要求我們必須照著辦理,我們於是給予9折優惠再取消蛤蜊的金額,但對方再次要求主菜(雞肉,魚肉)必須要以半價方式處理,但是我們拒絕,於是客人電話中咆哮的說他們會用社群媒體寫負評還有威脅我們他會去消保官那裡處理這件事...想請問,客人週六點的餐,過了2天才致電要我們負責,這樣合理嗎?肉過熟,因為外帶中的食物在盒子裡還是有餘溫,也會導致原本的食物再次加熱的情況,請問律師這件事該怎麼處理呢?謝謝律師
A:
您好:
1.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對方若要求貴餐廳賠償
必須自行舉證因為貴餐廳提供的餐點有瑕疵,且對方因此造成損害
若只是個人對餐點口味不滿意,並非要求賠償的理由
2.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若對方於網路上並非發表個人意見而是散布不實內容
除涉犯刑法誹謗罪外,貴餐廳亦得要求對方賠償商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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