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
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
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
償之。
你好,目前你可就雇主違反勞工保險法等等事實,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並且申請調解,主張終止勞務契約,並且請求雇主給付過去應給付保費。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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