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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違反勞動契約


黃OO 發問於 2020-05-27 | 臺南 | 製造業

Q: 我與公司簽立的勞動契約上註明,工作職位與工作地點以契約上標示之地址為準。
除非公司爾後業務調整或遷廠,方有調動員工之權利。

現今,公司契約地址仍有生產並無遷廠,是否無權調動員工至非契約地址公司上班?

另問,因公司將大多數訂單轉移至其他公司生產,導致原契約地址公司工作量大幅減少而要求員工放無薪假或請特休假之決策,是否明顯損害員工工作權?員工可以怎麼自救?
因公司將大多數訂單轉移至其他公司生產,導致原契約地址公司工作量大幅減少而要求員工去非契約地址公司上班,是否有違反契約?

此其他公司與我的公司,名稱,統編,負責人,地址皆不相同,是否認為此其他公司屬於我公司的分公司或關係企業?
若不屬於分公司或相關企業,我的公司將大多數訂單轉移他人生產致使契約地址公司工作量大減乃至於無工作之行為,是否侵害員工工作權?是否違法?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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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勞基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且應符合五大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之必須,且不可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對工資以及其他勞動條件沒有做出不利於勞工的變更
*調動後的工作是勞工可勝任的
*若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的協助或補償(例如補貼交通費或提供宿舍)
*需考量勞工以及勞工家庭的生活利益

您所敘述的情況較為片面,因此以下以兩種可能的情形進行分析:
ㄧ、公司若是真的有訂單拆分移轉的需求而要求調動
可認為是企業經營所必須的調度,只要符合以上五點的原則,尚不至於違法或違反勞動契約
二、若是雇主是為了縮減人力成本而調動
如此,使員工放無薪假而故意以訂單移轉的手段掩蓋調度員工至其他地方上班造成工作量減少,則就可能會構成不當動機及目的,屬於違法的調度。在此情況下,員工可有以下做法:
(一)不合作派:
發存證信函表示反對調動,表示公司違法調動,並拒絕到新地點上班,此時公司可能據此解僱。此時,員工必須要證明公司是違法調動、違法解雇,就必須上法院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然這種訴訟曠日廢時,此段期間公司也不太可能給薪。員工則可考慮提假處分,請法院做出假處分,讓員工在訴訟確定前,仍先在原職務上班,公司也必須要給薪,員工方可安心準備訴訟。

(二)溫和派:
員工雖同意前往新地點上班,仍可以存證信函表示反對調動,並且立即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一面在公司任職,另一面透過調解,讓公司能夠知道自己違法調動。

(三)主動出擊派:
直接以存證信函主張公司違法調動,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僱傭關係(離職)並請求資遣費。

另外,不管是否為關係企業,只要工作地點與勞動契約記載的不一樣,就屬於勞工調度而需要符合上述的法規原則。至於公司故意將訂單移轉給他人生產,屬於公司自主的營業行為,員工的權益還是要依當初簽訂的僱傭契約以及勞基法規定爭取,與公司的營業決策較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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