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你好,倘若該項(當時廠商告訴我他會幫我做一個專屬的底板),屬於當初契約內容之重要約定事項,你們自然可就該契約給付自始即有缺陷為由向廠方發函請求解約主張退款,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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