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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20-05-22 | 臺北 | 其他

Q: 您好我是一家地板公司的會計我想請問一下本公司有位員工(司機)在5/12那天下午因跟同單位同事發生了不愉快事情,當天就提早下班走人也沒告知公司任何一個人,等公司有事找該名員工時才發現人已跑掉了,公司馬上請相關部門的主管連絡他,好不容易打通找到他人,但他講他要恢復身心後再來上班若沒來上班...公司就可以當他自動離職,公司主管是有跟該員工講若你真不想做了還是要回公司辦好離職手續,之後就再也找不到人(電話不接.LINE不看.5/15就直接退出公司組群,連留的連絡地址都是假的)我代表公司有發LINE請他出面若真不想做一定要回公司辦離職,讓公司好處理保險後續問題,例如勞健保團保等退保問題,但該員工仍不看LINE...(因為他已曠職3天以上公司依法可以解僱該名員工了)
1.像這樣公司是否就可以直接就幫他退保呢(才不會發生勞資雙方糾紛)?該員工他是5/12提早半個小時下班走人,當天是有上班走時卻沒打下班卡加上他來公司已滿半年也有三天的年假那公司這方面否則也要算薪給他呢(共計是15天的薪資)?
2.倉管主管因事連請4天假,請假前一天下班時有交附3,000元(貨車的加油錢)給該名員工,但他走時沒講也沒歸還剩餘錢及加油單據給公司,是倉管主管銷假上班時他得知該員工因故決定不來才緊急告知公司這事,那公司是否可以從給他的薪水裡扣回嗎?,謝謝...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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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2條第6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依您敘述該名員工倘已連續曠職達三日
貴公司得發函(若無地址得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給該員工
表示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終止後貴公司即可直接辦理退保手續
薪資計算則已當月實際到職天數加計特休未休之工資核發
另外建議3000元的部分應一併於存證信函中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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