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於上個月4/30幼兒園報到,然後5/12簽聘書, 聘期到110年的7月 學期結束,但後來做了幾天發現真的不太習慣然後看聘書後面寫, “未期滿 一兩個月薪資總額,賠償本園損失罰款” 因為我也還沒接受過專業訓練 ,這是議員工手冊管理規定,如果違規一樣是罰款兩個月薪資,但是 當初簽員工手冊時 只說只能在現場看 不能帶走不能複印也不能拍照 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1.如果離職是否一點要賠償2個月薪資罰款?
2.我可以以未發放員工手冊這點跟園方解約嗎?
3.我還未受到園方專業訓練
4.園方若一定要我賠償2個月?
A:
勞動基準法15條之一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你好,目前你們可就雇主未對勞動契約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給予補償等等理由,主張對方請求賠償並無理由,另外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並且委由律師陪同,以免權益受損。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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