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勞資爭議事件後(資遣),恢復工作後,但卻利用各種方式刁難員工,讓勞方有離去之想法
若資方在今年度有勞保高薪低報之作為(平均薪轉28000以上勞保卻是25200),是否可提出資遣之要求
勞方祭出存證信件,當資方收到時,就可當作是最後上班日嗎?
A: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你好,目前你可就雇主職場霸凌以及高薪低報事實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並且聲請調解委由律師處理,再向勞工基金聲請訴訟費用補助。若調解不成再考慮提出終止勞務關係之訴,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同時考慮向地檢署提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等刑事告訴,有無訴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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